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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王海同 

被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原名黃柘嘉)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