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王海同
被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原名黃柘嘉)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