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江明輝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複代理 人 胡豌柔
被 告 清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靜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浩律師
被 告 眾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高頡芸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