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5號
抗 告 人 趙柇蓁
代 理 人 袁耀慶
黃珩陽
相 對 人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柇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