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4號
相 對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84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