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24號
債  權  人  興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麗婷 
債  務  人  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文 
債  務  人  鐘志文 


債  務  人  黃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