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959號
債 權 人 錢人豪
債 務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債 務 人 安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弘
一、債務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