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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崧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
    應於民國111年10月1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110年度司催字第912號)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9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0年11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2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0年12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3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1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4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2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5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3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6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4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7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5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8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6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9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7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附表二:(110年度司催字第912號)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9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8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2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9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003
崧椿有限公司  陳怡伶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10月1日
61,663元
NN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