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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634號
聲  請  人  嘉泰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椀秀 
相  對  人  符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11634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001
109年11月30日
20,000元
110年6月25日
110年6月26日
TH0000000

002
109年11月30日
20,000元
110年7月25日
110年7月26日
TH0000000

003
109年11月30日
20,000元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6日
TH0000000

004
109年11月30日
20,000元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6日
TH0000000

005
109年11月30日
14,675元
110年10月25日
110年10月26日
T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