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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      告  A02(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梁繼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A03(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A04(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