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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雅慧律師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睿森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清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