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睿森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清源
被 上訴人 富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萬1,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上訴人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846萬2,027元(計算式:反訴原告請求30,508,882元-本院判決12,046,855元=18,462,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1,804元,共計31萬7,35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