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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曾煥斤即上格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