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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曾煥斤即上格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