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騰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吉宏
被 告 欣侑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万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址為桃園市蘆竹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起訴狀載有新北市鶯歌區地址,係為誤載其他公司之地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