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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董宸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
    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合計為2,550元)。
二、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會鑫企業有限公司)或營
    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
    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
    五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財產目錄狀況: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
    、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之情形。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
    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
    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四、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
    ,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