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佳禹
被上訴人 陳金池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被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上訴人 元東印刷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