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登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蒼元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陳阿碧
沈美智
沈美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譯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簡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6萬元(計算式:11,86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1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萬0,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