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呂景發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趙紫君
訴訟代理人 許鳳紋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萍
訴訟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7,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