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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品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倫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辰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