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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品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倫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辰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