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謝祖慈
被 上訴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