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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謝祖慈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複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被上訴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經當事人間於114年3月26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紫能
         
                   法官 傅紫玲
         
                   法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