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被 告 王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資產返還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無權占有附表所示之資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之資產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價格,暫依原告陳報附表所示之資產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212,198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12,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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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6月21日以132,433元購入之電腦週邊1式 | |
| 102年6月21日以80,900元購入之電腦週邊1式 | |
| 106年12月26日以147,720元購入之電腦週邊1式 | |
| 107年1月25日以102,857元購入之電腦週邊1式 | |
| 106年9月29日購入之電話機、顯示器、櫃子、辦公桌等資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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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