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安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花
被 告 宏冠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中村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