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一品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宙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百川
被 告 鼎耀環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崧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481元(計算式:3,367,036元+2,129,445元=5,496,4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