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鵬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9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