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緞緞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7萬7,13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