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張維君
被上訴人 新想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 年度訴字第10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8,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