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展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劉譯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承翰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上訴人展泰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上訴人劉譯罄部分為新台幣捌仟壹佰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3項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等人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