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玉
被 上訴人 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