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李淑敏
潘清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陳裕祺
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住同上 受告知訴訟人黃啟霖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
中太紙器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樹 住同上 受告知訴訟人許世偉 住○○市○○區○○街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2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