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張嘉蓁
葉二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溫宏星
被 告 陳湘青
陳藝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