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文政
洪貴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被告蔡文政等背信等事件之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蔡文政等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1599號、1600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及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電子卷全卷為憑,該案被告蔡文政所涉犯嫌,及取得之款項金額多寡,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