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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
反訴  原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反訴  被告  蔡文政  

            洪貴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停止在案(見本院卷一第219-220頁)。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5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