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林則均
被 上訴人 陳信中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7,7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