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久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鈺霖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吳俊頡即頡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