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 許柏洋
被 上訴人 萬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再炎
被 上訴人 游俊新
游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5,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