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0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品蓁
林為忻
被 告 昰富開發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之0
兼法定代理人 石東賓
被 告 許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𣆞富開發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昰富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