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2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倉嘉
訴訟代理人 邱河捷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零捌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佩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