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聖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吉莨
被      告  曾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昇億,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2年1月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楊志雄,有委任狀、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憑,爰裁定命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