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聖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吉莨
被 告 曾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昇億,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2年1月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楊志雄,有委任狀、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憑,爰裁定命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