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家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賢
被 上訴人 薛碧雯
薛諺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萬8,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