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崇璉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申邦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4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3,734元(捌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