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科丞即耕晟貿易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耕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8,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