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7號
上 訴 人 佰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良
被 上訴 人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325頁)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稱決定不繼續上訴故不會繳納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二第329頁)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