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43號
被上訴人 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倫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3,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754元;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