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
上 訴 人 逸龍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柏逸
被上 訴 人 TSUKASA KOREA LTD.
法定代理人 Yong Beak,Lee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5,850.72元,依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訴時之玉山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14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571,639元(計算式:55,850.72元×28.14元=1,571,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