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35號
上 訴 人 宇宙天然能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錦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2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0,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