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原 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
被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郡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葉枚耕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被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云丰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