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周朝龍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秀珠
吳幸修
蔡倍亦
簡自強
李如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