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素蘭
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金明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文德
金祐如
金宸瑋
金惠珠
金惠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301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