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旺烘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蕭阿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一統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68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