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70號
上 訴 人 劉泰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玥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9,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8,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